由于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一旦游客出险,首先需要先分清责任,才能赔付。也就是要先界定旅行社上游的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直接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才是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出险,游客必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责任未明确界定,最终确定责任承担者就颇费周折。
四、缺乏权威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也是出险后责任难以认定的重要原因
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旅游出险地与投保地常不一致,一旦出险,责任认定较为困难,加之旅游系统缺乏权威性的仲裁、调解机构,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没有主动权,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如经常发生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盗、自由活动期间外出造成的伤害等事故,这些事故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目前无法界定,导致理赔难,同时,异地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明确旅游险的定位,在尚未制定《旅游法》的情况下,可通过《旅游条例》等来界定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商在旅游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加快创新旅游险品种,积极开发旅游市场上急需的险种,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旅游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漂流安全保险、旅行综合险、旅游紧急救援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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