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保险发展历程:
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其他公司也纷纷效仿,旅游保险渐成规模。
我国现行旅游保险为游客提供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旅游救助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为确保旅游保险业务的实施,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在与旅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旅行社投保“旅游意外保险”首次提出了要求,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定义作了明确界定,指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按照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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