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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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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你觉得呢?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

  自我们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和可选部分保险金额两项。

  本合同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可选部分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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