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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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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险费×[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1)]。

  ②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1。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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