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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不等于重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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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产保险重复投保不可以重复理赔,同样,在众多寿险产品中也有很多品种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例如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除了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问题相对简单,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比如客户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完全损毁,客户曾经在两家公司为这辆车买过保险:A公司7万元,B公司12万元。如果客户先到A公司理赔,那么B公司还可以再理赔3万元,客户得到了重复理赔,赔偿总额为10万元;如果客户先到B公司理赔,那么A公司就不再给予理赔,客户没有得到重复理赔,赔偿总额为10万元。

  建议:财产物品进行投保时,首先需要确定物品的价格,以此价格确定投保额度;如果物品价格处于变化状态(比如房产、汽车等),则应以投保时物品价格为准。

  具体案例

  房抵押贷款时,又向另外一家财险公司购买了12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8月初,王某家住房遭遇意外,损失惨重,于是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有效索赔金额为4万元。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某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其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4万元。

  据人保金华分公司法律部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王某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而按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虽然王某在同一期间投保了两份家庭财产险,但最后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双份的,而且王某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却产生不了效益。

  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重复保险会增加保费支出外,超额投保也是一种错误的投保方式。超额投保就是指投保时所填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

  据介绍,对于超额保险的情况,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超额投保,则合同无效;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保额无效,连保费也不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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