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寿险业分红保险的高占比,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个别观点把分红保险等同理解于理财型产品,认为我国寿险市场“一险独大”,存在较大的结构性风险。分红保险从产品机理上应该准确理解为带有分红功能的保险产品,分红与否本质上是一种产品运营模式分类而非独立的险种。目前我国分红保险,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以保障为主的分红产品,即在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型产品上附加分红功能,多在个险和团险渠道销售;二是以理财为主的分红产品,如在银行销售的3年、5年、10年、20年期的两全保险,其中含有部分死亡和意外残疾医疗等保障。我国大量的传统寿险、两全、年金产品都带有分红功能。上述个别观点和认识不尽科学、存在一定认识误区。
(二)建立健全了分红保险运营管理机制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和实践探索,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遵循“制度先行”的原则,先后出台了精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宣传演示等分红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分红保险专项监管框架和制度体系。各保险企业亦逐步建立包括产品开发、销售渠道、账户管理、资产配置、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在内的经营管理模式,形成了“单独帐户、单独核算、费用分摊、利益分享”的运营机制。建立了英式分红(保额)和美式分红(保费)并存,以美式分红为主的分红模式,逐步构建了兼具风险保障与储蓄功能的产品体系。特别是一些大型保险企业,通过多年产品经营和经验积累,在成本控制、资产配置、账户资金效应方面形成了比较优势。
从国外发展和产品运作机理上看,分红保险主要是以保险保障功能为基础而附加分红功能,具有保单持有人分享经营成果、精算定价假设比较保守的主要特征。而且分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滞后性,注重通过保单长期持有发挥抗通胀和风险分担的作用。但是客观上看,我国分红保险依靠年度分红水平宣导、影响分红收益预期、配合销售激励措施,以实现分红保险的快速发展。由于前端的宣导模式,加之一定程度的误导,致使分红保险外在的发展模式与内在的分红收益特征产生了严重扭曲,过度强调投资功能导致了一系列后续问题,如与同期存款利息简单比较、“存款变保单”、片面夸大收益回报等,影响了分红保险的社会公众形象,累积了后续分红收益波动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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