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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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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你觉得呢?

  产品名称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投保年龄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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