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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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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你觉得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自: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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