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条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第四条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投保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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