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出生六个月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满期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加红利分配,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有红利,将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的方式派发。
费用收取
案例设计
特色说明
保费说明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单计划书中注明。若本合同采用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支付期与保险期间相同,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若采用年交、半年交或季交交费方式的,自首期保险费以后,其余各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若采用月交交费方式的,自首期保险费以后,其余各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须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一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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