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障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
(1)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年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合同终止。
(2)身故时间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如下选择:
1、累积生息:公司保留红利,每年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2、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下一期的应缴保险费,不足抵缴一期保险费或抵缴后有余额,将予以累积生息,并用于抵缴以后各期的应缴保险费。
3、缴清增额: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被保险人确诊初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了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并认定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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