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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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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你觉得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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