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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富两全保险条款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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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三周岁,你觉得呢?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九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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