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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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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申请借款,你觉得呢?
   一、生存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
 
  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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