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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英才少儿保险条款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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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本合同交费期内投保人身故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你觉得呢?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22、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交费期内投保人身故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4.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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