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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险“限购”不能走极端 父母购买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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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于4月1日执行的保监会95号文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投保的限制。文件严格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将于4月1日执行的保监会95号文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投保的限制。文件严格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换句话说,4月1日以后,如果父母想给孩子上一份身故责任金超过10万元的保险,只能等到孩子18岁以后。

  95号文件不仅禁止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高额身故责任保险,也终结了保险公司此前采取的“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批注承保方式。虽然保监会出台该规定,是为了规避不良父母的道德风险,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培养投保人“先保大人”的投保理念,但业内人士对这一政策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认为95号文件“出发点是好的,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探讨和修正的空间。”

  建议一:

  设定未成年人“变额”保险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建议,对于市场反映最集中的未成年人重疾险中身故金低的问题,可以设定重疾险“变额”保险单。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投保高额重疾险,可以在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身故,身故金不超过10万元,返还保费;18周岁之后身故,身故金自动提高。这与此前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的批注承保类似,但将其通过条款明确化。

  郝演苏表示,从保险精算的角度讲,设计这样的“变额保单”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这样,既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进行保护,又兼顾了父母为子女投保高额人身保险的市场需求。

  “防范风险是对的,但不能走极端,将市场一棍子打死。”郝演苏表示,“政策的制定要有弹性,要为产品创新留出空间,保护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建议二:

  身故和伤残应分别考虑

  此外,郝演苏还提出,防范风险,设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并没错,但是在制定政策时更要考虑全面,兼顾风险和人性化需要。他指出,目前我国寿险保险产品的设计上,伤残保险金一般都低于身故保险金。这对于一般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合理的,但对未成年人身故金设限后,则应把未成年人伤残保险金单独提出来设计。

  “因为未成年人的身故金受益人是其父母,金额太高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而伤残保险金则是未成年人出险后所需要的经济保障,不存在道德风险。从人性化和实际救治儿童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伤残保险金额怎么都应高于10万元的身故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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