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险身故金设限额非新政策
其实,对未成年人保险的身故责任金设定限额的政策由来已久。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尽管此后保险法历经几次修订,但这条规定一直被保留下来。
对应保险法的这一条款,1999年3月,保监会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
■“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将终结
虽然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设限的政策10年前就存在,但此次95号文件之所以令保险公司和家长大惊失色,在儿童险市场掀起波澜,原因就在于该文件严格限制了承保。
文件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询问投保人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该文件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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