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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收紧 八条底线不可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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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规定,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具体投资品种限于四类投资范围,新三板和其他未上市股权被排除在外。
   昨日,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控制杠杆等。
 
  保险资管划八条底线
 
  昨日的通知中,保监会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条件、基础资产范围、发行与登记和管理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的八大禁止行为包括:保险资管不得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不得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将杠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种类和比例必须明确;不得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不得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但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孙海波认为,保监会八条底线与今年5月份征求意见的证监会资管八条底线的禁止情形基本一致,但证监会的要求更加细化。
 
  保险资管产品收益高
 
  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重新开闸。
 
  本次通知主要是面向“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就是根据上述《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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