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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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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是爱情神圣的见证,是两个相爱的人共同继续往前走的起始点。但是,有时候再相爱的两个人在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是,也有可能会碰上非分手不可的境地。若是面临这种结局,人身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四、投资连结保险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而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人身保险。④在投资连结保险中,被保险人有两项权利: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二是保险期间届满或退保时的投资金赎回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和投资金赎回请求权均属于将来的权利,只不过前项权利是否发生无法确定,属于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权利,而后项权利则是必然发生的,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权利。例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条款》中,被保险人一方面可以根据该条款第3条规定的保险责任,在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第2章的规定在投保时缴纳投资申购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或者保险期间虽未届满但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时按照产品份额净值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赎回投资金。

  投资连结保险中的两项权利具有独立性。例如前述《金娃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2008版)条款》第16条就规定,赎回投资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金的影响。因此,在离婚时,可以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金和投资收益分别处理。对于保险金,依照前述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加以处理。对于投资收益,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在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交付保险费的投资型保险中,投资收益也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值得一提的是,该收益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如果该保险是在婚前投保并一直延续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后投保且在离婚时保险期间尚未届满,那么离婚分割时,双方应按保险人定期公布的投资收益情况,计算出该项保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收益数额,并对此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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