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理财百科 > 正文
人身财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婚姻是爱情神圣的见证,是两个相爱的人共同继续往前走的起始点。但是,有时候再相爱的两个人在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是,也有可能会碰上非分手不可的境地。若是面临这种结局,人身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保险和理财的重要手段,人身保险也逐步被人们视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之相应,在家庭因夫妻离婚而解体时,人身保险涉及的财产分割争议和纠纷也逐渐凸显。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人身保险有关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订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就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将针对人身保险涉及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结合保险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加以探讨,以期厘清理论认识,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人身保险才可能被视为夫妻财产的一种形式,并产生离婚分割问题。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人身保险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的归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保险金之归属,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家庭金融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包括人寿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等,属于取得保险金的一方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笔者认为,从我国《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以及婚姻法、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出发进行推导,可以得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属于取得保险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之结论。具体理由如下: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身保险之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生命身体所遭受的“抽象性损害”进行填补。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并不是对当事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遭受“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扶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既然《婚姻法》第18条将带有人身专属性质,且与保护当事人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同样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之保险金也理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