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责任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估计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和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不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如果个人账户尚未设立,本公司按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如果个人账户已经设立,本公司按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日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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