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外来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非本意的,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自保险诞生以来数百年不衰的、最纯粹的、最便宜的、针对性极强的保险产品,是最基本的人身保险。它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特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费略有区别,比如一类职业每万元保额仅15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保费才1500元。该险承担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及烧伤的保险责任,若是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厦门公交纵火案),一般都有双倍赔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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