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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 大病医保范围仍应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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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应该有多大?从8种疾病扩展到12种,从12种增加到20种,似乎大病医保制度保障的就是大病,通过将更多病种列为“大病”、纳入保障范围来降低民众负担。

  记者今天从卫生部了解到,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报销比例不低于90%,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340元左右,新农合资金总额增加到2700亿元,一些农村地区的大病患者已经成为受益者。

  卫生部又将农村大病医保病种增加到20个,并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堪称关爱农民的一大善政。今后农民患大病就医,除先由新农合报销70%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还可再报销50%以上,农民的负担将大大减轻。

  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应该有多大?从8种疾病扩展到12种,从12种增加到20种,似乎大病医保制度保障的就是大病,通过将更多病种列为“大病”、纳入保障范围来降低民众负担。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的:有些并不太“大”的疾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治疗费用较高;有些慢病需要长期治疗,开销同样很大;有些伤残性疾病治疗费用很高,却不在20种大病之列……可以说,即使再增加几十个大病病种,可能也无法照顾到各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农民“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大病医保中的“大病”是指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而不是仅指严重的疾病,是指费用,而不是指病种。虽然严重的疾病往往治疗费用较高,两个概念有重合之处,但毕竟有所差别。显而易见,以治疗费用来界定“大病”,其保障范围更广,能照顾到各种情况,更能切实减轻民众的负担。依据国务院医改办的“大病医保”概念,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不应仅限于20种疾病,所有费用较高的治疗都应纳入大病医保范围。其实,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即在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之前,卫生部早已着手这方面的尝试,对若干病种实行特别保障,功不可没。还是应当依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解释,将“大病医保”的概念和范围统归为以治疗费用为标准,而不是以病种为标准,当然更不能将“大病医保”狭隘地定位于仅为若干个病种提供保障。只有这样,大病医保才能为民众提供切实的保障,政策的善意才能更大程度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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