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于2013年1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报销比例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启动后,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补偿标准由12万元提高至20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同步提高5-8%。参保居民患病支付的医疗费用越多,医保统筹补偿的比例越高。
启动后大病医疗保险将按年度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个人自付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补报20%;5万元以上至封顶线之间的个人自付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补报3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为本地定点医院55%,转外补偿50%。大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8万元,加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2万元的补偿,一个年度补偿可达到20万元。
2013年度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含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20元提高至50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启动实施,将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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