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卫生厅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山西省新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该方案明确我省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新增14类重大疾病。至此,大病医保病种数量将扩大至20种,参合农民可报销七成。
据了解,目前我省已经开展6类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此次,在这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又新增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14类重大疾病。
据了解,此次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不计入当年封顶线计算基数。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患者共同支付。其中,新农合基金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70%补偿,患者个人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30%付费。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按每次实际发生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补偿70%,患者个人自付30%,累计不超过病种最高年限额付费标准。
具体实施程序为参合患者需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参合患者应在当地二级以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需转诊转院,需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表》;住院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出院时即时结报,患者只需付自付部分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广大参合患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列入重大疾病付费范围: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血友病、白血病除外)等治疗再次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自行转院或因出现严重并发症等原因,中途退出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主要费用已由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如“微笑工程”唇腭裂修复项目、艾滋病管理项目、耐多药肺结核管理治疗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执行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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