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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重大疾病险扯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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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了重大疾病保险后罹患重病,为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与通常人理解的重大疾病有何差异?面对重大疾病扯皮扯皮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投了重大疾病保险后罹患重病,为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与通常人理解的重大疾病有何差异?面对重大疾病扯皮扯皮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放】
 
  小王今年刚过23周岁,本应有一个可爱的宝宝,快乐的家庭。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打破了这一切美好的梦想。2009年8月,刚沉浸在自己怀孕消息中的小王发觉自己下肢水肿,尿中带有泡沫,去医院检查确诊得了肾病综合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丘脑血肿并有左下肢深静脉血栓,为了治疗,小王无奈只能将孩子流掉。小王前后经过4次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3万元,至今小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小王的母亲在整理房间时发现了保单,翻开保单发现自己在两年前给女儿投过一份终生寿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认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有5万元。小王的母亲无疑如陷在泥沼中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般,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小王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22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为由拒绝理赔,小王母亲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今年委托律师向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通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重大疾病并不是具体的病种,所以其不是医学上的专门术语,而是一个外延难以确定的不确定概念。就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应当指病情严重导致花费巨大和因病情重大而对患者正常生活影响巨大。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只是列举了哪几种疾病是重大疾病,这些疾病固然应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其没有列举的疾病同样可能是重大疾病。本案中小王因患肾病综合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丘脑血肿、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四次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3万元,从小王患病后的症状、治疗和支出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应属于重大疾病,这也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图和一个社会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中院调解小王同意保险公司给付25000元,如果保险公司逾期给付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通常是因对重大疾病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原告通常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系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原告所患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偿。所以,对重大疾病的正确理解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而且也成了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告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条款释义只是列举了22种疾病为重大疾病,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对不确定概念解释做通常应有的兜底条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5万元。法官建议作为投保人,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弄清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含义,不要草率地签订合同。(编者插话:合同中,重大疾病一定要清晰确定。)而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在设计合同时在语言表达上做到通俗易懂、内容上尽可能减少投保人的负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投保人实事求是地解释合同条款,指出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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