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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必要重复投保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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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患病,巨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成为首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投保一份重疾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有无必要重复投保重疾险?

  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35岁,私企业主,已婚,有一个5岁的女儿,已经在某公司投保过保额10万元的重疾险、10万元的定期寿险、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随着家庭责任的增加,我想加大我的保障,所以计划从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定期寿险、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我在为我家的汽车投保时,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员告知,不可以为汽车重复投保。请问我如果购买上述保险,算不算重复投保呢?如日后发生理赔,只有一份理赔资料原件,怎么处理?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解答: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

  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如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正因为如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不会超过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例如,李先生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之后李先生不幸摔伤,在医院发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那么三家保险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的赔付总额不会超过1万元。否则如果每家公司都按照保额赔付的话,那么赔付总额就是3万元,李先生就会额外获利2万元。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就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客户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保险需求、不同的年龄阶段来确定自己的保额,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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