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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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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详细介绍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上述所列承保的财产。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家庭财产附加地震保险(A款)条款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也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

  释义

  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并公布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

  居家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二)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高空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附加盗抢险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个人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三)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附加租房费用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租房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免赔期限

  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附加租金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免赔期限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二)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本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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