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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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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市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从青海省财政厅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我省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并轨,该省今年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去年的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同时,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统一为三个年龄段,其中19—59周岁年龄段个人缴费增加10元。财政补助平均增加到每人410元,各级财政预计新增补助2.8亿元。

  为了保障市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从青海省财政厅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我省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并轨,该省今年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去年的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同时,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统一为三个年龄段,其中19—59周岁年龄段个人缴费增加10元。财政补助平均增加到每人410元,各级财政预计新增补助2.8亿元。

  据悉,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后,按年人均40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一般诊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再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二级为70%,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为80%。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被纳入补偿范围,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等4个病种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其他病种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该省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4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人均380元)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三个部分。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风险基金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统筹使用。

  青海省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进行了整合和健全。一是建立大病统筹。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按照年人均50元划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参保人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5000元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报销,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付率达到80%、救助对象达到90%。二是按城乡统一标准建立了个人账户,完善门诊统筹,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分别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70%、80%予以报销,对特殊病慢性病实行最低起付线和按比例、限额报销的办法;规范住院统筹,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三是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目录,取消新农合家庭账户、二次补偿、住院逐级转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省、州、县、乡划分等相关政策。

  青海省还改革服务机制,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通过招标委托两家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为期3年的管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由省级医保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划转,其余15%一部分经考核后按规定提取比例结算商业保险服务费,另一部分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按月核算大病医疗报销费用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四是坚持统筹协调。要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地区之间的平衡,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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