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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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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补贴,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何规定?

  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补贴,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何规定?《社会保险法》7月1日施行后,合肥市根据新规,对生育保险以及养老保险金转移作出新调整,今后,在合肥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生育费最多补千元

  今后,在合肥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标准为最高限额下“据实补贴”,最高补贴为1000元。人社部门介绍,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且已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该市确定的享受标准补给差额。

  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待遇申报由用人单位按季度集中申报,在每季末最后10天内上报。具体申报材料有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和明细清单;未就业配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

  养老金转移有新规

  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金如何转移?人社部门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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