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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身保险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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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要好好规划一下,不能只看保费多少,关键是看各项保障额度的设定是否能够切实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配置适合的保险呢?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随着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逐步普及,近几年来,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仅双峰县消费者委员会就受理了149件人身保险合同投诉,成功调解处理了125件,支持消费者起诉5件,共为保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42万余元。投诉者的情况虽各有不同,但投诉的内容却大都一致:人寿保险公司本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或退还保费,可当消费者找保险公司交涉时,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在这些投诉中,虽然有许多通过消委(消协)的调解或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但同时说明了人寿保险公司在履行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保险”的问题。

  业务员违规操作误导消费者

  双峰县永丰镇一位姓孙的女士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购买了该公司推出的一款“分红型终身保险”。年交保费588元,保额为2万元,孙女士交了5年保费2940元后,发现这款保险并没有业务员宣传的那么好,要求退保,结果该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只能退49。2元。孙女士急得捶胸脯,回家拿保单才发现保单中标明“现金价值”为“第一年末为4。07元,第五年末为49。2元”。孙女士逢人就说:“我相信业务员吃了大亏”,“业务员从来就没有告诉我退保是多少钱,我也不知什么是现金价值”。

  我国的《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要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退保”等主要内容明确说明。但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赚取高额的佣金,为了拉到更多的客户,只注重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让投保户正确知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更有一些业务员在利益驱动下,对保险合同进行模糊性、欺诈性描述,

  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为保险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双峰县青树坪镇建全村村民李国平于1999年4月在娄底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平安全家福终身保险”(分红型)。投保时,业务员已经知道李国平患肝病。2004年10月5日,李国平因病去世,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以他“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只退还了一部分保费。后经过双峰消委的调解,新闻媒体的介入,娄底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才于2007年8月底将李国平的死亡保险金交到其家人手中。

  拒赔理由防不胜防

  2000年9月,双峰县杏子铺镇居民熊正清老人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该公司的一款保险。投保前,熊正清按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了常规体检,结果符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检验标准。在交了两年保费后,熊正清老人因病去世。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到熊正清老人有过住院治疗记录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生病住院,对一般人来说,是很常见的事,何况是老年人,投保者往往没有将此当作一回事,有的投保者甚至因天长日久对此早已淡忘。可一旦被保险公司获悉,则成了拒赔的理由。后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熊的家人最终才得到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陷阱”

  从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来看,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是导致保险合同不保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的参险合同的主要合同里可以赔,而附件里的解释却不能赔。这些都给人一种骗人的感觉。

  我国保险理念是“核保从宽,理赔从严”。在此理念下,出险后保险公司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难怪乎消费者讽刺一些保险公司是“投保三分钟,理赔马拉松”。

  如何规范保险市场,为保险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笔者认为,要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消费市场,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要推行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力求通俗易懂;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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