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责任保险条款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但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一是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二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是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四是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五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六是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一
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6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鉴于以上事实,您认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如何处理?
分析:
一般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的说法不无道理,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有关领导解释,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漏洞,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格为法律,新的《治安管理法》将更为人性化,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高院根据立法原意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认定工伤,除非出现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等其他排除情形。
雇主责任险案例二
保姆焦女士在雇主刘先生家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亡。事后,焦女士的家人以“雇主应承担责任”为由,将雇主刘先生告上法庭。
焦女士家人起诉称,刘先生家一直雇焦女士当保姆。2004年11月7日,焦女士在刘家擦玻璃时不慎意外坠楼身亡。他们认为,焦女士的死给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希望法院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雇主刘先生没有否认焦女士意外坠楼身亡的事实,但他同时认为自己也很冤枉。他说,焦女士是和自己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从2001年至2004年9月,他家雇用焦女士帮忙照料家务。不过在2004年9月以后,因为家里不再需要保姆帮忙,他们就解除了和焦女士之间的雇用关系。可焦女士却向他哭诉家里生活困难,希望能在其家继续帮忙。刘先生觉得他是从友情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考虑,决定以后尽力帮焦女士。焦女士出于对他的感激,此后经常来他家走动。刘先生认为此时焦女士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保姆了,所以没有雇用关系。
此外,刘先生还说,出事前,焦女士说要擦玻璃时,他明确阻止过,但焦女士还是自己来到他家,自行清理了家务,结果造成了意外事故。出事后,他已经给焦女士的丈夫27979元的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虽然辩称事发时焦女士已没有保姆身份,但从“2004年9月后,焦女士仍来刘家帮忙干活,仍掌握着刘家的钥匙,焦女士擦玻璃时刘先生没有明确拒绝”等情节看,双方仍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同时,刘家的窗户未安装护栏,而刘先生也未对此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而焦女士长期在刘家做保姆,在明知窗户没有护栏的情况下仍未尽谨慎义务,也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刘先生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6万多元。
由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倘若刘先生在雇用焦女士时为其购买几十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就不会受巨额经济补偿压力之苦了。
作为继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之后第四大责任险种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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