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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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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导读]: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第九条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55%

  21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部分60%

  34000元以上至7000元的部分70%

  4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80%

  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90%

  630000元以上的部分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均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按前款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导读]: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具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交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医学知识网www.hope.net.cn提示:此链接是防采集用,在HOPE.NET.CN出现是正常的,如果在其他网站出现,就属于您所阅读的网站侵权,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确定为因医疗单位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保险公司可按实收保险费,提取3%的管理费。

  市保险公司承办本保险业务以忠诚提供服务为原则。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发生超支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次年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还,有积余,应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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