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与两年前出台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医疗救助金支付低保对象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增至90%,低保户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医疗救助为8万元,根据此前办法每年最高是3万元/人。
2010年,市民政局制定并实施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今年2月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救助金的补助范围是,用于支付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对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医疗费以及生育医疗费进行补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低保对象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则由市低保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此外,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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