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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投保有保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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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孩子的成长中,一些感冒、磕磕碰碰的小病或意外时有发生,所以给孩子投保健康险是十分必要的。专家提醒,未成年人投保有保额限制。

  案例回放

  投保人汪女士在2001年12月1日为儿子购买了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长青B保险。当该公司的代理人上门游说时,汪女士表示她已在1997年为儿子买了5份寿险保单,2000年11月又买了别的保险,保额已达5万元,如果再买就要超保额了;更何况原先的寿险保单回报已经很高,没有必要再买保险。但该代理人拿出一份少儿保险计划书对汪女士说,她还可以买第三、第四两种保险,平时小孩碰碰擦擦的门诊医疗都可以报销。在她的再三说服下,汪女士终于买了6份保险(当时也不知道这险种名称叫什么)。

  之后,汪女士的儿子意外骨折,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结果被告知长青B不能对此理赔。她觉得很奇怪,急忙仔细看了保单,发现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到医疗保障,纯粹是一份养老金保单,当时就觉得受骗了。

  由于代理人所承诺的计划和保单实际内容相差太大,属于误导客户投保,这份保单又超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投保限额,应无法律效力,所以汪女士坚决要求全额退保。

  接到申请之后,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公司《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个人寿险投保规则》的规定,18岁以下的客户投保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款,不计入该客户的累计风险保额,因此该客户既往投保(含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累计保额并不会影响本次的核保决定。

  经监管部门介入调解,保险公司及时为汪女士办理了退保手续。

  案例点评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金额限额的通知》([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2002年3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又另行发文,同意以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为试点,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提高至10万元。

  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险的保额进行限制,其目的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由于道德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这里的限额仅限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生存险并无此限制。但不管投保任一险种,代理人误导和强制客户投保都是不对的。投保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可能来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和购买何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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