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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新规: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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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另外,对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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