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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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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后的护理需求,也在同步迅速增长。所以,投保一份护理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待遇保障方面,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根据参保人享受的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等,相应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总体基金支付水平控制在70%左右。通常情况下,患者的失能程度决定着护理服务的强度、时间和花费。因此,护理服务的分级,是这项保险中定价收费、确定报销比例的前提。就在本月,北京海淀区出台了“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的地方性办法,其中关于失能服务标准,围绕着“吃饭、穿衣、睡觉、如厕”4项内容,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将老人的失能程度做了4种等级的划分,相应享受900~1900元不等的服务。褚福灵认为,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在不同身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照料要求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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