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因
意外伤害事故6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7且医学必须8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年限额为限。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 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2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我们不同意续保,我们对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计划5、6、7、8。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25按以下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门急诊年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