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友邦康爱II防癌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友邦保险
投保年龄:0岁至45岁
缴费方式:八年缴费、十年缴费
保险期限:
友邦·康爱II·产品特色:
高保障
恶性肿瘤保险金额最高可投保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费豁免
如客户不幸身患恶性肿瘤,除可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患恶性肿瘤之后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
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
身故保障
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
友邦·康爱II·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公司给付等值于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在《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友邦·康爱II·投保示例:
例如:某先生,今年30岁,投保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购买了《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主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一)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二)。主合同的缴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至65岁,某先生每年需缴纳的保险费为2,811元,其中2,800元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一的年缴保险费(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1元为附加合同二的年缴保险费。这样,某先生享有的保险保障是: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达29,680元、满期金29,680元(等值于2,800×10×106%)以及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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