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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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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市出台了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后个人不缴费;工伤待遇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摘要】昆明市出台了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后个人不缴费;工伤待遇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昨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即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场地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文体、娱乐、维修等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参保后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新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和3个开发(度假)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及时到属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从备案受理次日开始享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不按规定缴纳(含增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手续。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给予支付。

工伤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本政策参保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有证据证明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受影响。

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可以参照《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标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在此之前已经参保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当年不得变更缴费方式。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自下一个缴费年度起按新政策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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