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意外险咨询 > 正文
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有些人误以为当买了保险后,若发生意外,那么保额就是当初设定的理赔金,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请看本文。

[摘要]有些人误以为当买了保险后,若发生意外,那么保额就是当初设定的理赔金,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请看本文。

很多投保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保险责任时,理赔金就是投保时设定的保额,也就是保多少赔多少。其实不然,保额和理赔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保险产品种类非常多,发生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是所有产品的保额都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各异。下面仅举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按初设的基本保额理赔

[案例]2003年5月,27周岁的邹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保额为10万。年缴保费1970元,缴费期20年。在汶川大地震中,邹女士不幸遇难,保险公司及时作出赔付,将10万元保额的理赔金赔付给了其身故受益人。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以身故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产品产品,它可以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人生活陷于困境。一般来说,各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非分红产品)是按照投保时初设的基本保额给付理赔金。

少儿特定的保额理赔

[案例]蔡女士是一位外地来上海的打工者,于2007年7月为0岁女宝宝投保,购买的是10万元保额的寿险,2008年2月在回乡探亲过程中,母女遭遇车祸身亡,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的赔付。

[解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对于小于4周岁的少儿,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赔付比例的规定:身故时,年龄不足1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80%,满4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100%。

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个标准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其他地区为5万元。

高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案例]2006年8月,孙女士喜得千金。在宝宝60天时,为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少儿险组合,包括保额为10万元的一款两全保险产品。2008年春节后孩子突然高烧不断,经医院检查确诊为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了20万元的保险金。

[解读]该款少儿险组合的特点是“买一赔二”,对于该案例中因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引起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予双倍的保额的理赔金,即20万元。这种类似“买一赔二”的产品或者是“买一赔三”的产品设计,常见于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