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通俗地讲,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对于药物过敏,保险业的定义是完全根据医学上的范畴。药物过敏反应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临床表现可有发热、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综合症等,严重者可导致送血系统抑制、肝功能损害甚至休克。药物过敏反应的基本原因在于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药物作为一种抗原,进入抗体后,有些个体体内会产生特异性抗体,使T淋巴细胞致敏。当再次应用同类药物时,抗原抗体在致敏淋巴细胞上作用,引起过敏反应。通俗地讲,药物过敏是抗体对药物的反应,因个体差异,对某一种物质的反应而引起。
由此看出,药物过敏是一种异常的免疫反应,而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它们是完全没有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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