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乘客“航程中离场”,保险责任是否有效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孙芳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二是孙芳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围绕这两个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孙芳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该条约定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孙芳是离开机场后在宾馆住宿时死亡的,不是在规定的情形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发生的意外事故,即航空意外事故;而孙芳的死亡未发生在机场内,也未发生在乘坐飞机途中,因此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原告拿出公安局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是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警方出具的鉴定明确排除了外力的因素,证明了这不是意外伤害致死。而且警方对孙芳的儿子阳阳进行询问时,阳阳回答孙芳有病史。而对于孙芳死亡的真正原因,因孙芳家属明确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所以无法明确,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专业人士:并非主动离开机场,航空公司难以免责
孙芳家人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在航意险条款中有一条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在机场之外的地方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原告方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仅仅是因为死亡的地点不同就不赔,这是不成立而且不诚信的。保单上没有说明什么是意外伤害,从保险法来看,应该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解释。作为非专业保险人,只要在旅行中遭遇了不幸,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是与保险条款结合起来的,要求理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条款第二条,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法院昨日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对双方调解。
南京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孙芳通过了安检又离开了机场,并不是她自己主动要离开的,而是航空公司应对天气变化不力,无法及时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主动要求她离开的。孙芳还没有到达目的地,也没有自己进行单独活动,是受航空公司约束的,因此航空公司其实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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