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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非保险产品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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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假保单”,中国保监会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为杜绝“假保单”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发生,中国保监会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出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签发或新注册激活的意外险保单,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服务。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标准》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必须实现电脑出单、电脑联网、实时管理,保单原始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意外险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保险公司,将限制直至禁止其经营意外险业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保险公司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电脑联网出单和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业务系统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批销售量不大的兼业代理网点可能被淘汰出局,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一领域的业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今后将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

  数据显示,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57亿元,保额118.05万亿元,占保险公司总保费的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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