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必须在医院或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所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内,按90%比例给付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因意外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
意外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医院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实际的、必要合理的住院天数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最长给付九十天,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最长九十天,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期为三天。
意外骨折保险: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骨折。
保险责任 |
保障额度 |
备注 |
交通意外身故(飞机)死亡/残疾 |
40万元 |
|
交通意外事故(火车、轮船)死亡/残疾 |
15万元 |
|
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元 |
|
意外医疗费用 |
5000元 |
5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内,按90%比例给付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 |
10万元 |
|
意外住院津贴 |
30元/天 |
给付最长九十天,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期为三天 |
意外骨折保险 |
1500元 |
“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骨折。 |
注:对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在“16——65周岁”
[来源:上海 华康代理 曹巧珍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3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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