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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理赔纠纷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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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生意外的发生,放人们措手不及,虽然有了意外保险的保障,但是理赔纠纷时有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意外去世,剩余30万贷款谁还?以下介绍一些理赔纠纷的问题,让大家学习警惕,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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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生意外的发生,放人们措手不及,虽然有了意外保险的保障,但是理赔纠纷时有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意外去世,剩余30万贷款谁还?以下介绍一些理赔纠纷的问题,让大家学习警惕,避免事故的发生。

2000年10月,李先生在八一路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首付款20万元,余下的40万元从大连某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时,放贷银行要求,李先生必须在大连某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抵押商品房保险》,该保险的保费为8000多元,保险期限为20年,李先生的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银行贷款的余额。

当事人意外去世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7年5月,李先生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妻子和一个8岁的儿子。因其父母多病,没有劳动能力,全家只靠李先生的妻子于女士一人微薄的工资来勉强维持生活。李先生当年的购房贷款尚欠银行33万多元,因李先生去世,全家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于女士忽然想到,丈夫买房时银行要求其购买了保险,自己欠银行的贷款余额能不能让保险公司承担呢?

于女士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叙述了自己的情况,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复她,这种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她丈夫的银行贷款余额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过,令于女士没想到的是,她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理赔材料交到该保险公司后,换来的却是一张《拒绝理赔通知书》。

原来,当初保险公司跟李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还贷保证条款,而现在该保险公司执行的该保险产品中却有该条款,这一附加条款是什么时间加进去的却不得而知。

于女士一家感到不解,同一保险产品为什么会执行两个理赔标准?经多次交涉无果,今年1月2日,于女士一家人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将李先生生前欠银行的贷款余额33万多元直接给付某银行。

法院审理

条款修订时间待认定

2月12日下午,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诉讼。某保险公司承认,现在执行的该产品条款确实增加了还贷保证条款,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可以取代投保人向贷款银行偿还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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