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案由被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李先生的妻子为其购买的7份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应当经李先生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出售这7份保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过,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契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但是,李先生提起的是人格权侵权之诉。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却不存在侵犯李先生人格权的主观恶意。为李先生购买保险的是他的妻子,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李先生购买保险是善意的。另外,未经李先生同意购买保险,也不会使其人格尊严受贬损。因此,李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司法建议促进航意险改革
虽然李先生的起诉被驳回,但是法院却在这起纠纷中,发现了航意险销售时,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他人可代被保险人购买等不规范情形。为此,西城法院向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北京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公司统一修改航空旅客意外险保单格式,增加被保险人签字栏,严格核实购买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法院的建议内容进了专题调研,最终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北京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公司就航空旅客意外险投保单证设计、购买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等销售流程方面进行了改进,确保该保险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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