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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险消费者需要注意三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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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是提醒消费者多为自己人身安全做规划。现在许多消费者会未雨绸缪,购买保险为自己将来的意外买单,这个意识是值得提倡的,不过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长期生活在新疆的黄某,在2008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一个探险服务有限公司所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同年7月19日上午11点半,黄某遭遇意外,被其他登山队员发现时已无生命迹象,经现场抢救并送最近的医院抢救均无效,且确定已经死亡5个小时以上,遂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后经新疆阿克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警方确认投保人“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系统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后黄某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但于2008年8月28日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但是根据黄某家人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显示,黄某所遭受的本次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故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黄某家人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其实意外事件之所以称之为意外,是由于我们无法预见它的来临。以上这个案例赔付与否的焦点就出现在这起事件到底是不是“意外事件”。法律顾问认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死亡属于高山病发是可以预见的”为由,但并没有针对这一焦点正面举证,而另一方面,黄某作为半专业登山队员,身体条件、登山技能良好,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无法预见到自己会死于这种死亡原因,符合“意外死亡”的普遍定义,因此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以上案例是提醒消费者多为自己人身安全做规划。现在许多消费者会未雨绸缪,购买保险为自己将来的意外买单,这个意识是值得提倡的,不过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人出示或递交保险合同条款,出具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并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关于意外事故的概念、定义及其所有的免责条款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否则,被告免责之说辞不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投保人选择网络渠道投保,最好选择一些短期的、功能单一的意外险,如保障内容简单、保费低廉、条款清晰的旅游意外险等,可以通过这些自助平台去购买,但是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记录。

  3、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需注意保留相关由警察局、医院等合法机构出具的权威凭证并保留存根,为日后可能的诉讼纠纷提供证据,增加胜诉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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