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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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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因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受意外伤害的相关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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