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记者找到了关于收费票据的相关解读,供和李先生一样对医疗收据存有疑惑的读者参考:
“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这一项中又分为“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其中“自付一”是指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自付二”指药品或诊疗目录中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金额(即乙类目录中个人自付部分);“自费”指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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